內政部營建署放寬民眾申請租屋租金補貼的條件,將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、
每人動產限額條件放寬,造福廣大租屋族群。
內政部營建署預告修正「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」第2條、第5條、
第6條條文,營建署表示,為擴大辦理及整合住宅補貼政策,
並配合109年度住宅補貼之受理申請,依中央、
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發布之109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、
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動產及不動產金額,修正相關資格條件。
修正條文中,民眾申請住宅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自建、
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,修繕住宅、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,
以及租屋租金補貼的條件皆有放寬。
以台北市租屋補貼的資格限額為例,條文修正之前,
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要低於24,870元,修正之後則提高為42,513元,
足足提高了1.7倍;連家庭成員每人動產限額也從15萬調高至30萬元,也是大幅放寬2倍。
六都其他地區的租屋補貼資格限額,
每人每月平均所得門檻也都調高了1.7倍左右,每人動產限額也都放寬2倍。
另外,自建、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,以及修繕住宅、
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的資格限額,在家庭年所得一項中,
台北市、新北市、桃園市、台南市放寬5~3萬元,台灣省、
高雄、金門、連江皆未調整,台中市的家庭年所得限額則從120萬元下調至119萬元。
資料來源:ETtoday新聞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