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控管違約交割風險,證交所祭出兩大措施因應,包括:
一、投資人違約時券商除通知其履行違約交割責任,並告知之後再違約的風險;
二、投資人一年內二度違約,之後交易需事先收足款券,新制將自 10 月 12 日起實施。
資金行情加上當沖盛行,市場屢傳違約交割,當中甚至不乏小額的違約交割,
為控管違約交割風險,證交所表示,新制上路後,投資人如首次發生違約交割,
申報券商應以文件,通知投資人買賣證券應履行交割責任,
並告知投資人之後再發生違約之相關管理規範。
但若投資人一年內第二度出現違約交割,券商必須在結案公告日起 3 個月內,
受理該投資人首次交易日起連續 10 個營業日的委託,
比較全額交割股交易方式,必須預收足額款券,才能交易。
舉例來說,如果券商在 9 月 1 日接獲違約投資人二度違約的結案公告,
根據新制,控管期間需到 11 月 30 日止,其間只要是首度交易,
則自交易日起算連續 10 個營業日的交易委託,都要先預繳足額款券。
假設投資人在結案後,在 10 月 1 日進行首次交易日,
則到 10 月 15 日止共 10 個營業日,期間股市交易皆須預收款券,
但如果期間無交易,則自 10 月 18 日起就無須預收款券。
根據證交所觀察,近期小額違約與年輕族群違約件數有增加現象,
為提升投資人風險意識,券商在受理投資人線上開戶應落實徵授信作業,
並落實對投資人當日沖銷交易之損益核算,評估增減其單日買賣額度。
另外,對採用網路或 APP 下單年輕小資族,應善用簡訊、專人電話、
APP 推播及日對帳單等各種管道加強宣導,強化其風險意識。
資料來源:鉅亨網